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优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119号 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82区灯湖西路20号保利洲际酒店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831195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优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3座2009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J877E。 法定代表人:李泳文。 被申请人:李泳文,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2816房自编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CWN3B。 负责人:**。 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优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文、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优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文的银行存款36509600.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优佰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文的银行存款36509600.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