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933号
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0777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82区灯湖西路20号保利洲际酒店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8311950L。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9564.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9564.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17.82元,由申请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