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7448号
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燕琼,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至2023年4月15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自2023年4月15日起。
被告:佛山市保利兴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保利兴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兴隆公司)、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华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利兴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保利华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保利兴隆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341685.91元及以341685.9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保利华南公司在本案中对保利兴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公司(乙方)与保利兴隆公司(甲方)签订了《入户门(钢质入户门)供货(免费安装)合同》(合同编号:佛山保利麓园-工程施工类-土建工程类-2019-0543),主要约定:乙方承包佛山市保利麓园项目4-17座入户门(钢质入户门)供货工程(免费安装)项目,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金额为含税固定总价1445487.83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批(每批累计不少于500樘门,若每栋楼少于500樘门,则以每栋楼为单位计)门框进场并安装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请款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暂定总造价的30%。每批(每批累计不少于500樘门,若每栋楼少于500樘门,则以每栋楼为单位计)门扇进场并安装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请款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暂定总造价的55%。(以上门框、门扇进场并免费安装时间相同,整体安装完成一并请款的,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请款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暂定总造价的85%);全部产品供货完成并免费安装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供货量与乙方结算(甲方应明确结算时,乙方需提供庆美的资料清单及相应流程),双方在竣工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7%(本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该款项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计划竣工验收时间后一年);合同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本工程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办理备案6个月后之日起计算,质保期限为贰年。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二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公司根据保利兴隆公司的指示进行供货与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至小区业主。2022年3月28日,第三**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保利兴隆公司委托对案涉项目进行结算造价审核定案,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1512795.87元。根据合同约定,保利兴隆公司应于2022年4月7日前向**公司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7%即1467411.99元。截至起诉之日,保利兴隆公司仍有341685.91元工程款未付。保利华南公司系保利兴隆公司的独资股东,持股比例10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利华南公司在不能证明保利兴隆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时,其应当对保利兴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利兴隆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应付款金额为229262元。保利兴隆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12月签订《入户门(钢制入户门)供货(免费安装)合同》,由**公司承包保利麓园4-17座入户门供货安装工程。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公司未能积极配合案涉工程的查验整改工作,存在管理人员长期不驻场、整改人数不足、配合度差等问题,导致保利兴隆公司最终按工程合同约定启用第三方单位广东佳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公司的未整改工程进行代工,产生代工及管理费用合计112423.91元(包含代工费用74949.27元及管理费37474.64元),根据工程合同及保利兴隆公司曾向**公司发出的通知内容约定,保利兴隆公司有权在**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笔代工费用及管理费。因此,保利兴隆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工程款为229262元(341685.91元-112423.91元)。**公司主张的应付款日期有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保利兴隆公司应在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至实际工程造价的97%,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工程合同结算报告由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后,保利兴隆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完成对于结算结果的审核确认,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利兴隆公司的最后付款期限应为2022年6月29日。综上所述,**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公司对保利兴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利华南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保利华南公司与**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公司请求保利华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利兴隆公司是保利华南公司的子公司,两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保利兴隆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财产均独立于股东,不存在混同情况。请求依法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
保利兴隆公司举证的查验问题整改处罚单、EMS快递单、工程通知单、第三人代工确认书、工程量报价清单、妥投证明、电子邮件截图及问题清单,EMS快递单备注的内容是“超时维修通知书”,保利兴隆公司未举证证明该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亦未举证证明工程通知单(关于入户门查验问题整改启用第三方代工的通知)已送达**公司而**公司拒绝整改,保利兴隆公司举证的2021年4月28日的邮件内容并没有包含问题清单,保利兴隆公司举证的查验问题整改处罚单上记载要对未整改单位按100元/条进行扣款,但保利兴隆公司在层层审批结算案涉工程款时并未对**公司提出扣款。综上,保利兴隆公司举证的证据均产生在本案工程结算之前,而保利兴隆公司在对工程结算审批时并未提出扣除其所主张的代工费用,本院对保利兴隆公司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12月,**公司(乙方)与保利兴隆公司(甲方)签订《入户门(钢制入户门)供货(免费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佛山市保利麓园项目4-17座入户门(钢质入户门)供货(免费安装),合同价款为含税固定总价1445587.83元,不含税固定总价1279281.27元,税额166306.56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批(每批累计不少于500樘门,若每栋楼少于500樘门,则以每栋楼为单位计)门框进场并安装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请款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暂定总造价的30%;每批(每批累计不少于500樘门,若每栋楼少于500樘门,则以每栋楼为单位计)门扇进场并安装完毕,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请款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暂定总造价的55%。(以上门框、门扇进场并免费安装时间相同,整体安装完成一并请款的,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请款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合同暂定总造价的85%);全部产品供货完成并免费安装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供货量与乙方结算(甲方应明确结算时,乙方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及相应流程),双方在竣工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7%(本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该款项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计划竣工验收时间后一年);合同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本工程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办理备案6个月后之日起计算,质保期限为贰年,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二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乙方应就全部合同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向甲方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3月28日,中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佛山市保利麓园项目4-17座入户门(钢质入户门)供货(免费安装)工程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1512795.87元。
保利兴隆公司已支付1125726.08元。2022年12月6日,**公司向保利兴隆公司开具剩余货款金额387069.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利兴隆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保利华南公司是保利兴隆公司的股东。
本院认为,**公司与保利兴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公司按合同完成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双方已经进行竣工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512795.87元,现**公司主张保利兴隆公司尚应支付341685.91元,保利兴隆公司对该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应扣减代工费112423.91元。保利兴隆公司主张因**公司未配合案涉工程的查验整改工程,导致其委托第三方对**公司的未整改工程进行代工,但保利兴隆公司在本案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保利兴隆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保利兴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41685.91元予**公司,对**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请求保利兴隆公司自2022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案涉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工程总造价97%款项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计划竣工验收时间后一年即2022年3月30日,且案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完成时间是2022年3月28日,**公司主张自2022年4月7日起算利息,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对**公司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利兴隆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保利华南公司是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保利兴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保利华南公司应对保利兴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利华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保利兴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1685.91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82.57元(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保利兴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予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