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胡萍等与武汉威远船舶船务有限公司、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4号
申请人:***。
申请人:胡萍。
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威远船舶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平田北村27栋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上谷路129号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胡萍、***与被申请人武汉威远船舶船务有限公司、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胡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胡萍、**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作为担保物的房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