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汇城国际B座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0HYLD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张巡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057106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