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汇城国际B座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0HYLD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张巡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057106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南三产融合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