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24民初307号
原告:***,女,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世山之妻。
原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世山之子。
原告:*华丽,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世山之女。
原告:***,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系*世山之女。
被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京山南路29号。
负责人:**,该院院长。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男,1952年2月7号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丽,***诉被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逃,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