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4民初39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健宝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GWXYXL。
法定代表人:罗来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少锋,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进贤基地管理处,住所地:江西省地矿测绘院进贤基地管理处麻山基地(省道进贤至白圩公路中段)
负责人:*文卫,主任。
被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山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西知常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健宝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进贤基地管理处、江西省地矿测绘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健宝洗涤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进贤基地管理处、江西省地矿测绘院于同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健宝洗涤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进贤基地管理处、江西省地矿测绘院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健宝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进贤基地管理处、江西省地矿测绘院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3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健宝洗涤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进贤基地管理处、江西省地矿测绘院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胡中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