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4民初2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绘秦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绘秦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凌绘秦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地矿测绘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绘秦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杨凌绘秦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琳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