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776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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