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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续行保全裁定之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427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陕0117民初4273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将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陕0117民初4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