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8民初952号
原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武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武县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武县税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2元,减半收取5341元,由原告陕西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