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6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梁村镇梁村社区服务中心院。
法定代表人:周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6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6执恢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