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梁村镇梁村社区服务中心院。
法定代表人:周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
本案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的冬暖式大棚一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位于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二十里铺村的冬暖式大棚一座进行了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网络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第二次网络拍卖保留价接受流拍财产,并申请不对上述流拍财产进行变卖。
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8月22日、1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企业登记信息及股权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金融理财产品和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25444.9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