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6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梁村镇梁村社区服务中心院。
法定代表人:周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案执行标的:工程款124053.9元及诉讼费用1391元均未执行。
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8月2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9日、7月24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羁押到临清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股息红利等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协助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金融理财产品可供执行。
2018年7月24日本院通过协助机关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唐县管理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单位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18日本院通过协助单位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公司聊城高唐支公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亮洁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唐同彬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