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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8191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女,汉族,1945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439号7幢B栋B10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9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永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南京永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防控期间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