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8191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女,汉族,1945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439号7幢B栋B10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9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永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南京永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防控期间政府采取防控措施,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