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2304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诚上广场3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8189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新村99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926760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05元,减半收费60153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