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2304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诚上广场3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8189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新村99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926760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05元,减半收费60153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