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民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龙山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6588126U。
诉讼代表人: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诚上广场3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永安市。
上诉人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48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系对涉案商品房享有消费性购房人优先受偿权提起诉讼,应就涉案商品房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涉案商品房涉及被查封、司法拍卖,一审法院对涉案商品房是否被司法拍卖处置,如已拍卖处置拍卖款有否进行分配等事实均未查明,存在案件事实不清。为利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48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安市合元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婕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