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10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桐柏县碧赢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十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桐柏县碧赢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十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章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