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万鸿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904号
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
台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负责人:尹家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46.6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6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针对YS207井空气钻井事宜进行了谈判,双方达成总价49.5万元(含税价52.47万元)的空气钻井合同。2020年6月5日,原告完成约定工作量,被告出具项目验收单,确认已完成的工作量合格。2020
年6月8日,被告出具了工作量确认单,详细记载了工作量完成情况。2020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YS207井表层空气钻井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52.47万元(含税价因被告原因导致未按时付款,每逾期1日被告应支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累计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同时对其它相关事项也作了约定。2020年12月4日,被告与原告协商,按照46.6万元(含税价)办理结算,原告考虑到长期合作的关系,遂同意按此结算。2020年12月29日,被告在给原告办理结算时只同意支付31.7726万元,原告不同意,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此后,原告就合同价款问题与被告多次协商,但截止至今,被告仍拒绝支付所拖欠的合同价款。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在这个过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间接伴随着专业科技知识的传授和转移。而本案中,根据原告诉状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认定,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是根据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者样品,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其法律关系实质为承揽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已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由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其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应从其约定,由辽河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河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俞子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