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民初2540号
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牛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宇,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鹏飞。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尹家峰。
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94元,由****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忠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徐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