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3486号
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8-25商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0UKLQR76。
法定代表人:牛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晨,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6774650963。
负责人:艾鑫。
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一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何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