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民初1462号
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原东跃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