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

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81执保757号
申请人: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路。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人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