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

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鞍山市恒丰快递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104号
原告: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址:鞍山市高新区(铁东区)千山路153号软件园西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付华。
委托代理人:付晓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山市恒丰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东风委。
法定代表人:张濬泉。
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23层2310室。
法定代表人:周韶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恒丰快递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鞍山市恒丰快递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盈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