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39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3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申请执行人:陈小会,女性,1985年06月27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申请执行人:陈小俏,女性,1987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申请执行人:陈小满,女性,1990年07月20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鞍山市恒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赵付华。
被执行人:浦富申,男性,1982年04月07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李冬明
审判员  吕兴强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