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都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因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均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林立
代理审判员侯晨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