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大民初字第00685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北京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都巷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宏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x家园小区,2014年初,***发现居住房屋有噪声,后发现系宏伟公司办公楼扩建,宏伟公司在x家园北侧20米左右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噪声污染给***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宏伟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2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律师咨询费300元、写起诉状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复印费50元;2、诉讼费由宏伟公司承担。
被告宏伟公司辩称:在施工期间,宏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白天施工严格遵守噪声标准,不存在夜间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北京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另外,宏伟公司自行购买检测仪器,对施工周边敏感区域噪声进行检测,均未超出规定标准,故宏伟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对***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x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宏伟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家北侧(约20米),2014年宏伟公司改扩建办公楼,***认为宏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噪声排放超标,后分别向社区居委会、城管大队、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对***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回复如下:该项目为宏伟公司办公楼改建项目,施工单位为宏伟公司,现处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存在钢筋加工、混凝土浇筑施工及装卸建筑材料产生噪声扰民,针对上述问题对宏伟公司提出以下整改要求:1、将钢筋加工区域移至远离居民区一侧,避免钢筋加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2、要求调整混凝土浇筑施工时间,控制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避免产生噪声影响居民正常休息;3、要求宏伟公司加强管理,工人在装卸建筑材料过程中轻拿轻放,避免产生偶发噪声扰民。施工过程中,宏伟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9月11日、10月16日、11月24日自行检测噪声排放情况,测量值均未超过70dB。后宏伟公司委托北京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噪声进行检测,2014年12月1日,北京航峰中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4年12月11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场界北侧外1米结果值67.2dB(A),场界西侧外1米结果值66.1dB(A),场界南侧外1米结果值65.4dB(A),场界东侧外1米结果值59.1dB(A),敏感点结果值64.7dB(A)。评价标准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标准值为70dB。庭审中,***对宏伟公司提出的适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予认可,其认为应适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另,***未对噪声进行检测。***与宏伟公司均认可现已无噪声存在,不具备检测的条件。***对其主张的损失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回复、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宏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噪声是否超标是确定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未提供检测报告,且现已不具备检测条件,***主张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被《声环境质量标准》废止,本案中,应适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根据宏伟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其在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噪声未超出标准值,故不能认定宏伟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次,***对其主张的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对***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纪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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