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23983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留楚乡南空城村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留楚乡南空城村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庄子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顾***、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东阳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顾***给付劳务费91500元;2、东阳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0月4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受雇于被告顾***,在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22号丰鑫源商业综合楼工程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91500元。丰鑫源商业综合楼工程发包人系北京春霖佳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为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两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劳务费,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东阳建筑公司未进行答辩。
被告顾***辩称:认可欠款事实,确实拖欠对方91500元,我一直想给钱,但是现在钱不够,暂时还不了。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受雇于顾***,负责保安工作。2018年11月30日,顾***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工资总计91500元,下方有杜家坎工地顾***签名及捺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受雇于顾***,***依约提供保安服务,顾***应依约给付工资,现顾***认可因为资金不足拖欠工资,该理由非拒绝支付欠款的正当理由,***起诉顾***给付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请求东阳建筑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劳务费91500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