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亿旺京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8660号
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旺京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7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亿旺京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 317 989.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 344元、鉴定费68 531元,由北京亿旺京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北京亿旺京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0年9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从上述账户中扣划6511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于保证人北京大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保证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从上述账户中扣划154314.16元。 5、本案合计执行到位案款共197014.16元。 6、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冻结了保证人北京大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亿旺京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京门老爆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租金,冻结期限为三年。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77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法 官 助 理   毕 赢 书  记  员   郎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