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民申5267号
再审申请人安徽三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兴都公司)、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4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为二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及对涉案售房款的分配等问题的认定是否妥当。 关于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三方与房开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房开公司仅以项目用地取得固定的项目款,即折抵欠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的债务共计4000万元;而从房开公司2002年7月9日与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2003年11月5日与安徽三建公司第一项目部、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及2008年12月29日房开公司与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销售协议书》的约定可以看出,房开公司负责办理约定的手续,取得固定收益,并不参与售房款或项目利润的分配,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故房开公司与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之间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法律关系。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系合作经营之法律关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据此,二审法院对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要求房开公司对其主张的售房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未予支持,正确。 关于涉案售房款应如何进行分配问题。因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之间系合作经营之法律关系,三方对项目均负有出资义务;且根据查明的事实,中铁兴都公司存在垫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在清算项目成本后再对售房款进行分配。二审法院基于此思路参考原《审计报告》、当事人的相应约定等在案证据,以1亿元售房总额为基础对售房款进行的计算和分配,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安徽三建公司主张售房款总额为1.26亿元,但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曾起诉主张涉案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安徽三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亦尚不足以推翻上述协议的内容,故安徽三建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依据。关于安徽三建公司认为原判决遗漏房开公司作为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基于房开公司并非安徽三建公司、东阳公司、中铁兴都公司之间合作经营之法律关系的认定,安徽三建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安徽三建公司关于涉案《审计报告》虚假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安徽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三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袁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