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西县林西镇山城水暖件商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2021)内0424民初2506号
原告:林西县林西镇山城水暖件商店,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汽车站对面。
经营者:蔡永锋,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者,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被告: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庄子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华,职务不详。
原告林西县林西镇山城水暖件商店诉被告***、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西县林西镇山城水暖件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3.00元、保全费4020.00元,均由原告林西县林西镇山城水暖件商店承担。
审判员  李国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