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铭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198号 原告:北京铭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1层4**-CZB0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铭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铭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铭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铭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