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711号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委会西10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仪兴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甲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仪兴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