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航道处

长江上海航道管理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72民特2-2号
申请人:长江上海航道管理处。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处员工。
申请人长江上海航道管理处因”江夏荣”轮与”明启”轮发生碰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福州华明船务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对打捞”***”轮期间的扫测、航标维护等费用人民币1116940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费用明细表,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长江南京航道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航标器材出厂购置单价的通知、航海日志等证据。
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1日至同年10月23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福州华明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与该设立基金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后经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限字第00002号裁定准许,福州华明船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在本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江上海航道管理处已于公告期间就”江夏荣”轮与”明启”轮碰撞事故有关债权提交了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长江上海航道管理处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长江上海航道管理处负担。
申请人长江上海航道管理处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