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民初5830号
原告:***,男。
被告: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与***、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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