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186号
申请执行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时代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时代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3859716.43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陕西时代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XXX银行进行网络冻结,冻结期为1年(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实际冻结金额共计0元。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保全措施无法继续进行,该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186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轶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