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0财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25号银河科技园办公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3094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二区683栋13层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45659。
法定代表人:朱志成,经理。
申请保全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渝0230执保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21xxxxx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655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冻结时,该账号内的存款余额为1000元。由于冻结金额不足额,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渝0230执保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国能重庆市丰都县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应收的‘重庆丰都回山坪(80MW)风电项目’工程款中的6549000元予以冻结二年。”现申请保全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众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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