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红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红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1民初1869号
原告:宁波红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乔乔,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红杉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杉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审理中,本院通知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红杉公司诉称,2015年11月,被告海外公司因承接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一期)车站公共区装修标段工程,向其采购铝合金实板、方通等材料。至2016年5月9日双方结算,海外公司欠其货款635000元,并出具《付款承诺书》1份,承诺如未按时付款,每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支付违约金。此后其多次催款,海外公司支付200000元后余款435000元迟迟未付。2019年7月5日,其再次催讨,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1份,承诺海外公司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货款,如未按时付款愿承担每日万分之六的滞纳金,***个人并愿意作为货款担保人在公司未付款下由***代为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海外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告红杉公司依据与被告海外公司签订的《天花吊顶采购合同》起诉,合同明确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并结合原告的陈述,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徐立芯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