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民初15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7398176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蒋芸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晶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3784F),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郑伙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华,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良,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浙0211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7225.34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7225.34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君良
代书记员 余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