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民初15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7398176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蒋芸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晶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10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吴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晶,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若壮,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浙0211浙02**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13?57.91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13157.91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余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