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荣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霞民初字第1449号
原告福建荣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金山大厦704室。
法定代表人王锦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昌华,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廷洪,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寿宁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杰,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住烟台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荣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部分证据无法收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荣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榕
审 判 员  陈鹏辉
人民陪审员  张兴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朝锟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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