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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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
原告***与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天明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应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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