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87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12幢501室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港航局)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联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8716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建港航局的银行存款10,924,070.50元。 2023年3月23日,双方就本案本反诉纠纷均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24,070.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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