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871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12幢501室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924,070.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24,070.5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杜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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