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934号 原告:***,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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