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885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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