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885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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