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一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5594号
申请人:长沙一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花园村新塘组**。
法定代表人:李拥军。
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中南总部基地**10008/div>
法定代表人:贺国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一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一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财产,以上保全申请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一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2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晓玲
书记员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