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311号
原告: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QRYU5B,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159号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研发中心3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秋平,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翡,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30994W,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10008。
法定代表人:贺国平。
原告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04民初20700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88元,减半收取3944元,由原告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