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8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QRYU5B,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秋平,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翡,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3155E,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臧炜,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30994W,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中南总部基地**10008
法定代表人:贺国平。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0121财保8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239.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2年2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239.92元的冻结和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71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众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