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330号
申请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一路南段78号中国(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11栋综合楼办公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100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湘0726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82150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215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